清朝实行什么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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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共传十二帝,统治者为爱新觉罗氏。从努尔哈赤建立后金起,总计296年。从皇太极改国号为清起,国祚276年。

清初的政策:

清初统治者为了安抚民心,采取笼络明朝旧权贵和知识分子、发布赦免令、减免租税等措施,以缓和满汉民族之间的阶级矛盾和对立。康熙皇帝完成统一大业后,采取一系列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随着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文化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但在政治上,清朝统治者进一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继续实行八股取士制度,又大兴文字狱,严禁文人结社,从思想上加强对知识分子和民众的控制,这对清朝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如此,清朝也涌现一批进步的思想家、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他们在哲学、文学、史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为清朝文化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增添一份宝贵的财富。

清朝哲学思想:

在哲学上,哲学思想在清朝的发展大概经历“清朝初期、清朝中期和清朝后期”三个阶段。清朝初期指顺治、康熙、雍正统治时期;清朝中期指乾隆、嘉庆统治时期;清朝后期指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及宣统统治时期。明末清初的哲学思想家主要有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三大家。他们三人都亲眼目睹明末社会政治的腐朽和黑暗,都经历明朝国破家亡的悲惨遭遇,同时,他们也参加了抗清斗争,对社会矛盾、民族矛盾和人民生活的现状都有深入的了解和体验,这为他们进步的民主思想和唯物主义哲学思想的产生奠定基础。

黄宗羲:

黄宗羲的哲学思想是在批判明末心学的基础上建构起来,既反对朱熹“理在气先”的理本体论,又反对明朝“理气二元论”。他认为,气是实体,理非实体,理在气中,理为气之理,气是理的载体,二者统一于气,主张“天地万物同体”。他说:“气之流行而不失其序,是即理也。”

清朝时的民族政策是什么

清朝时的民族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推行“汉法”

满族入关以前已经建立了以议政王大臣会议为核心, 八旗制度为骨干的一整套颇具特色的政治制度, 入关以后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统治地域和更加复杂的统治局面, 主动仿效明制, 在原有政权机构的基础上, 进一步“参金酌汉”, 不断进行改革, 制定了一系列相适应的典章制度, 创建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整的统治机构, 形成了以满族贵族为主体联合其他民族统治阶级的统治体制。如仿明制设立户、吏、礼、兵、刑、工六部, 统一管理全国的军事、民政、刑狱诸事宜。仿明内阁将文馆改为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地方官也依明制, 设置总督、巡抚和州县官。入关前的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能不断地被削弱直到最后被取消, 八旗制度虽然有所保留, 但是八旗的生产职能已经弱化, 八旗组织由军政合一的组织逐步演变成了单纯的军事组织。

(二) 推崇儒学

儒家思想是汉族传统文化的内核, 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与主体意识形态, 它为封建统治阶级创造了一整套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思想体系, 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巩固。满族在没有进入中原之前即后金政权时期就已开始注重对汉文化的学习, 并重用了范文程、洪承畴等一批汉族官员士人。定鼎中原后, 通过对汉文化有了更多的接触、了解, 更是积极主动地学习、汲取汉文化。组织人力对传统文化的汉文典籍进行翻译、整理、编撰, 如《古今图书集成》、《四库全书》、《子史精华》等巨著问世。另外, 让八旗子弟接受汉文化教育, 八旗官学的学习的内容多以汉文化为主, 考试内容主要是汉族的四书五经等内容。

(三) 笼络地主和知识分子

满族统治者深知, 要打破民族界限, 满族贵族与汉族地主阶级必须构建利益共同体, 才能维护自身的统治, 除了要依靠满族贵族和蒙古贵族的力量, 还要依靠汉族地主和知识分子的支持, 才能不断增强统治力。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 就积极争取汉族官僚和地主的支持, 注意发挥汉人统治阶级的作用。入关后, 提倡“满汉一体”, 采取各种措施笼络汉族地主阶级和知识分子, 对于前明的宗室、官僚明确规定: “各衙门官员, 俱照旧录用。……其避贼回籍, 隐居山林者, 亦具以闻! 仍以原官录用”。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后的第二年就正式实行了科举取士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官吏, 给汉族

读书人入仕开辟了道路, 受到了大部分汉族知识分子的拥护。汉族地主可以通过科举、捐纳等途径做官, 使汉族地主阶级与知识分子恢复旧业, 与清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这些措施,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汉族地主阶级和知识分子与清朝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笼络了汉族地主和知识分子, 争取到了汉族的合作势力, 扩大了清朝的统治基础。

(四) 旗民分治

清朝统治者为了避免满汉冲突, 实行了“旗民分治” 的政策, 但是“旗民分治” 的种种规定,都是旗人优于民人。旗民兵饷不同, 八旗兵丁俸饷高于绿旗汉兵, 八旗兵有军功者, 予以功牌,“兵部计其叙功, 与之世职”。而绿营兵则大为逊色, “核计功加二十四次, 始叙一云骑尉, 较之八旗功牌, 殊为屈抑”。旗民分居, 内城由八旗驻守, 汉人迁到外城, 尽量避免满汉杂居产生民族间矛盾。旗民在诉讼方面不同, 旗人不归一般司法机关管辖, 要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旗民不同刑, 旗民可以枷号代刑, “凡旗人犯罪, 笞、杖各照数鞭责, 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旗民收监不同, 旗人犯罪不下普通监狱, 而下内务府监所, 或圈入八旗高墙之内, 宗室贵族入“宗人府空房”。

(五) 以汉治汉

“以汉治汉” 的政策与历代汉族中央王朝所采取的“以夷治夷” 的政策的思路是大体相同的。在汉族聚居区, 用汉官管理汉民, 能够减少统治阻力与统治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满汉之间的矛盾,协调满汉关系, 得以巩固统治。因为, 汉官更熟悉汉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情况, 汉官在汉族聚居的地方工作具有工作上的便利与优势, 能够拉近与汉族民众心理上的距离, 汉官是清朝政府与汉族民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清朝在汉族聚居的地方的巡抚多为汉族, 据统计、考证, 顺治六年(1649 年) 全国有26 位巡抚, 其中有满族巡抚1 位, 汉军巡抚6 位, 其余19 位皆为汉族,汉族巡抚占73%。光绪二十三年初(1897 年) 全国有巡抚15 位, 除两位满族巡抚之外, 其余13 位巡抚皆为汉族, 汉族巡抚占87%。

(六) 满汉官异制

清朝在官制上实行的是满汉复职制度, 而实际上汉员班列皆在满员班列之下。清朝实行官缺制度, 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满官缺多于汉官缺, 且都是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 汉缺都是次要职位, 严禁汉人补满缺, 且满人可以补汉缺。地方政权也是如此, 总督一级多由满人担任,知府、知州、知县则多由汉人担任。而边疆大吏如驻防将军、副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 则由满人专任。就全国官员总数而言, 汉人多于满人, 但京城内外文武要缺, 则满人多于汉人, 保证了人数较少的满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职。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 乾隆50 年(1785) 中央机关官缺计: 满缺2751 缺, 八旗蒙古缺253 缺, 八旗汉军缺142 缺, 汉缺558 缺。至清末, 清朝的统治日益衰微, 掌握大权的汉官人数才不断增多。

(七) 满汉通婚

和亲、联姻、通婚是我国古代在处理民族关系上所采取的惯用策略, 通过、联姻和亲或通婚可以缓解民族间的矛盾、调解民族间的关系。满族在入关前, 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就曾与汉人通婚, 对投降的汉族官员和官兵配给妻室, 以稳定军心和民心。努尔哈赤将孙女嫁给抚顺守将李永芳为妻,将宗室女嫁给李延龄为妻。顺治帝选汉官之女入宫为妃, 并准满汉官民相互婚娶。顺治五年八月世祖谕礼部: “方今天下一家, 满汉官民皆朕臣子, 欲其各相亲睦, 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 有欲联姻好者, 听之。”

(八) 圈地、投允和逃人法

1644年大量的满族人、蒙古人和其他民族的成员进驻北京, 首先面临的即如何解决这些人的生计问题。为了解决入关者的生计问题和旗兵给养, 满族贵族入关后圈占汉人的无主土地和荒地, 作为皇庄、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顺治元年甲申十二月乙卯朔丁丑下令: “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地, 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 死于寇乱者, 无主地甚多, ……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但在实际圈地的过程中, 圈的不仅是无主荒地, 有主荒地也被圈占了, 造成了被圈占土地的人民流离失所。与此同时, 满族统治者还实行了“投允” 政策, 强迫汉族农民投充成为满族贵族的“包衣”, 以增加庄园里的劳动力。为了防止奴仆逃跑, 清廷又制定了“逃人法”。通过圈地、投允和逃人法, 满族贵族虽然攫取了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 但却深深的激化了满汉民族之间的矛盾, 使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所以, 到后来上述弊政被逐渐废除了。

(九) 剃发易服

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和入关初期强令投降的汉人效法满族人的发式和衣着风俗, 在入关前1636年皇太极称帝时, 就明令公布“凡汉人官民男女, 穿戴要全照满洲式样, 男人不许穿大领大袖, 戴绒帽, 务要束腰; 女人不许梳头、缠脚”。顺治元年五月要求“投诚官吏军民皆着剃发, 衣冠悉遵本朝制度。各官痛改故明陋习, 共砥忠廉。”清朝统治者实行剃发易服政策的目的是, 以是否剃发易服作为判断是否归顺清朝统治的一个标准。多尔衮在顺治元年五月讲到剃发令时说: “予前因归顺之民, 无所分别, 故令其薙发以别顺逆”。剃发令的推行, 引起了汉族人的不满和反抗, 一些地方掀起了反剃发的斗争。

清朝实行的是什么民族政策

清国在大举入侵华夏内地前,已经征服了内蒙古各部,在清国军队入关,内蒙古蒙古各部提供了人力物力,满蒙联合,共同压制汉人,满蒙汉回藏隔离,分而治之,便于统治,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统治政策,对汉地,禁止相互通婚,旗人民人法律地位不平等,重要行政军事职位皆由旗人担任,满洲人的八旗军除在华夏各要地驻防监视汉人驻防八旗,在清国京师驻扎大量八旗军,禁旅八旗,各地汉人起事既可作为机动部队镇压,在汉人起来实在顶不住也可在其掩护下退回满洲,清国在灭亡明国后将在入关时投降的明军和其他汉兵整编参考部分明国军制整编成协助常备军八旗军作战和维护地方治安的绿营,驻扎在各地,旗子为绿色得名而来,相对八旗黄白蓝红讲,兵为世袭,将领由兵部任命,在弘历时形成了旗人为将的绿营格局,另一种就是事则招事毕散没有正式编制的勇营,在表面或一定程度尊重汉文化作为统治手段,在思想上军事上采取高压控制,严格控制华夏同其他各地包括满蒙回藏的来往,自然还有同东南海上来的国家,这些都不利于他的统治,严格控制汉地科学技术思想发展,瞧不起汉人的科学,他们打败了拥有火枪火炮的明国军队,勇武是他们的优越感,统治汉人的自信,认为汉人虚浮,他们实在,骑射国语是满洲根本,军事上整体的部署是北重南轻,越往北力量越强,以北控南。

清朝民族政策的特点

1、首崇满洲:作为统治族群和八旗军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满人尤其被视为国家根本、朝廷柱石。

2、汉族政策:要求剃发易服,作为臣服的标志。后对汉族有科举优待,并重用汉官。

3、蒙古政策:要使其不再成为朔方边患的势力,又要笼络其奴隶主们统治蒙古族人民。

4、西藏政策:册封制度、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

5、回租政策:清政府对穆斯林歧视而压迫,清律上对穆斯林之犯罪者,特别加重处罪。

扩展资料

清朝少数民族政策:

清朝设立理藩院管理民族地区的事务。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崇德元年(1636年)七月,设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改为理藩院,设承政、参政等职。理藩院的官职只以满、蒙人担任,主要管理漠南蒙古事务。

随着清朝对全国统治的建立和对边疆事务管理的加强,理藩院的管理范围逐渐扩大到喀尔喀蒙古、厄鲁特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举凡这些地区的封爵、会盟、宗教、刑法、土田、游牧、射猎、征发、贡纳、邮驿、翻译等事项均由其管理。

此外,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重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这种民族政策在巩固和加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清朝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切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民族问题实际,有力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在民族事务管理和民族问题处理方面取得了超越前代、令人惊叹的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朝 (中国历史朝代)

清朝推行什么民族政策

宋、辽、西夏、金,先后的对抗是不同于民族间的,但也是不同于国家间的。春秋、战国同是汉族,甚至是本门同家一样挣得你死我活。毕竟各位各的利益,所以暂不放在民族矛盾及融合方面探讨。

清朝,满蒙为上,夷汉在下,统治者中把握重权者尤在清中前期绝大多数为满蒙人。在康熙二十一(公元1682年)八月,吏部才否定了盛京知县以上官员必须用满洲人的建议。清八旗大肆圈地,汉民流离失所。人人皆知满汉不可通婚。这便是汉民族被清人征服的下场。(其实我不可以这么说,太绝对了,但我暂不想再细说。)

“改土归流”是鄂尔泰一大功绩。就是改土官(多为少数民族酋长担任)为流官(中央政府统一委派的流动性官员),废土司、府,建立中央政府统一的行政区划府、州、县。

雍正四年(公元1762年),鄂尔泰建议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改土归流”,废除世袭头人制,改性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的一种整治措施。此政策一被朝廷采纳,鄂尔泰立即着手实施,对于反抗的土司武装势力,他坚决使用武力迫使其归顺朝廷。他先后在贵州的苗族地区平定了180多个苗族部落。鄂尔泰还对归顺的土司进行抚慰工作,对归顺的土司给与年俸。削弱了土司权利,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加强了边远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的交流。

虽然经过改土归流,但苗疆地域辽阔,苗人的实力非常大,所以并没有使地方安定。有些被革职的土司、土目总想蓄意反叛。

鄂尔泰征伐苗人,运用的是坚决镇压、缴抚并用的策略。

清朝的民族政策是跟元朝差不多(即实行民族等级政策)还是实行民族平等政策?

清季实行的民族政策总体来说是隔离与压迫。清朝的满族旗人地位高于任何一个族群,他们不从事生产劳动还能拿到政府定期发放的俸禄,生活是无忧无虑。在犯罪问题上,满族和其他民族

(包括汉族)实行的是同罪不同刑,即如果要是杀了人,汉族人可能要杀头而满族人只需关五天就行了。

清朝皇帝把他的东北老家给圈禁起来,在关内与关外之间设置柳条边,禁止汉族人穿越柳条边进入关东,由此导致东北万里无人,一片荒芜,这也是后来俄罗斯轻而易举的的侵占东北大片领土的主要原因。满族当权者对汉族文化采取有利于自己统治的就继承宣扬,不利于自己统治的就压制破坏。比如说汉服已经被清朝给彻底禁毁了,导致时至今日汉族人连自己的民族服饰都没有。清朝统治者禁止汉满通婚,满族女子不准学穿汉族女子的服饰,不准裹足。这也导致汉族不管男人女人都穿满人衣服,间接促成了民族的同化。

政治上清朝各代皇帝都积极防范汉族人进入权力高层,倚重满族官员是整个清朝的一贯政策,所以与皇帝关系密切的高官大都是满官,另外还严格控制汉族在朝廷的当官比例,以此限制汉族权力。即使在晚清汉族高级官员增多的时候也只有张之洞,左宗棠,李鸿章,曾国藩等几个屈指可数的汉族大官。

清朝和元朝的民族政策很不一样,元朝主要是武力征服,并不强制改变汉族人原有的民族特征。清朝是武力与精神上的双重压迫,武力先征服你再从精神文化方面是你彻底丧失反抗意识。民族矛盾是整个清朝最主要的矛盾,清朝政府即使采取了种种措施缓和矛盾,但哪些措施都是以牺牲汉族权益为代价的,只是掩盖问题,并不能实现民族平等。所以辛亥革命时孙中山要推翻满清政府喊的最响亮的口号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以此换来更多汉族人的支持。 总体说来清朝是汉族人民的耻辱史和压迫史

简述清朝的民族政策及意义

清朝统治者实行的“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的统治政策与很多国家历史上都出现过的二元或多元政治体制又不一样。二元或多元政治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两个或多个主体民族,而它们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取的政治体制。“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与 “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一个政策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边疆地区各民族的情况“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多种政治制度,进行统治。另一方面为了强化清王朝对边疆民族的控制,“分而治之”使他们之间隔绝、封闭,大大地限制和缩小边疆民族首领的权限,使他们不能联合起来反抗清朝的统治。本世纪50年代,蒙古族学者黄静涛先生曾对此项政策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一政府极端嫉恨南蒙古以至整个蒙古族的统一及其与汉族的联系;极端仇恨国内各民族间的平等与自由,清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狠毒政策,使蒙古处于‘藩属’的地位并使其与汉族隔绝了起来”。

清朝时期的民族政策是什么

明清时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得到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

明朝虽是汉族政权,但政府却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明朝:中华各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另外,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日益密切,从而实现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清朝:中华民族共同体更进一步稳固发展

由满族建立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元朝之后,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由於满族统治者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稳定边疆,并对汉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更为宽容、开放的态度和政策,使民族关系、民族融合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加强了各民族的相互认同感。

清朝:体现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清朝前期以强盛国力所奠定和巩固的中国疆域,促进了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增加,在晚清时期受到外国侵略时,中国各地区民族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而对列强作出抗争,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

清朝前期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政策有哪些?

满族贵族作为一个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能入主中原,统一全国,建立和维系对各族人民近二百七十年的统治,除其他一些主客观条件之外,它所实行的对国内各少数民族的统治玫策比较成功,是很有关系的。

我国南方(包括西南部),自古以来是众多的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处的地方。清军入关之初,各民族往往站在抗清的一边。如顺治四至五年( 1647--1648),清王朝进兵湖广和贵州时,明崇阳王朱蕴钤率苗兵十二营进攻清军据守的黎平。明贵溪王朱常彪也曾“勾通苗人”,分兵二路“寇”沅州。至顺治九年,有白文选者,还率“黔苗”攻入湖广,陷辰州城,清总兵徐勇等败死。

面对这种形势,清初满族统治者对南方各民族实行了招抚和羁縻政策。南下时,顺治皇帝一再戒谕诸将:“凡大兵所至”,各土司“有归顺者,俱加意安抚,令其得所,秋毫无有所犯”;“贵州等处苗民杂处,当先加意抚绥,安辑民心”,“经过府州县及土司蛮峒等处地方,当严行约束官兵凡“苗蛮财物及一草一木,勿得擅取”凡土司迎降和归附的,清统治者均授以原官。颁发新的印信。如湖南的永顺、保靖宣慰司及桑植、茅冈等土司,贵州的水西宣慰司、定番州十二土司,贵阳中曹、养龙二土司,等等。当然在清军南征过程中,也有土司因参与抵抗或其他原因而被“征剿”、废除的。如顺治十七年,黎平府曹滴长官司因招纳孙可望旧将陈洪金等,被“发兵进讨”,“遂灭曹滴司,以其地附本府”。

这种政策,当时过于争取各民族和土司土宫,孤立瓦解和最后消灭南方的抗清势力,在广阔的南方地域内建立和巩固自己的统治,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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