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