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广东省最新法律援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问:为什么要修改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1999条例)?
答:1999年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问题的初步解决。更重要的是,它的颁布实施,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诉讼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1999年上半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96件。自1999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来访约752360人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其中刑事案件43630件。领取者总数达到117,721人。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保障贫、弱、残者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省,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无到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9年的条例是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之初颁布的。截至目前,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法律援助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国务院2019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相抵触。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对1999年的条例进行了修订。
问:新条例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标准。以低保为标准的经济困难法律援助标准确实过高,客观上使得法律援助覆盖面过窄,使更多的经济困难人员无法纳入法律援助对象。1999年条例规定经济困难参照低保标准执行,主要是因为当时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刚刚起步,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比较薄弱,这是客观条件造成的。经过十一年的发展,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有能力也有责任服务更多的人。特别是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并给予了很大的资金支持。新规删除了经济困难标准参照低保标准执行的规定,规定了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相关原则。今后,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加科学,更多的困难群众将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问:新规定的实施能给人们带来什么好处?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新规实施后,普通群众将充分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得到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规降低了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更多的普通群众可以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新规规定了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受援人不会因为无力负担这些费用而无法立案;在办案过程中,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审计时,有权获得相关费用的减免和缓交。三是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凭相关证明即可便捷高效地获得法律援助。第四,放宽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让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农民工可以直接在我省申请法律援助。第五,通过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新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擅自终止或者转让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赠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受援人还可以监督为其办理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问:根据新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条例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三个条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办理;符合省人民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我需要法律帮助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确保政府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于有真实法律援助需求的弱势群体,结合司法和法律援助实践,新条例规定了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况有的是不可诉的,有的已经用尽司法救济,有的即使可以诉也难以满足申请人的诉求。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随意性。实际上是对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