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2008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同)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二);取得PETS-2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六、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八、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说明:符合《关于调整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本科专业免考规定的通知(京考自考〔2009〕4号)文件中适用对象、适用专业和免考规定等条件的考生,按该文件办理免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