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了进口项目协议。为了遵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表甲方签署和执行本项目的进口合同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项目。详情如下:
卖家:
地址:
电话:传真:
商品名称和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价格条款: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交货时间和运输方式:
制造商和原产国:
【以上信息不足以详细说明的,可提供附件】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按规定处理。
□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免税证明、□进口许可证、□进口所需卫生或食品部门相关文件□
2.甲方对外界作出的承诺或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负责保证进口商品的真实性和商品的购买价格。如因甲方原因在到货和清关过程中出现问题,其责任和直接损失,以及乙方按照甲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于年月日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4.甲方应在货物到达香港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进口税(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费(合同金额的%)。如货款未到帐,滞纳金、滞纳金、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在货物到达15天后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5.清关交货后,
□货物存放在乙方仓库。提货时,甲方应按照货物的货款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直至全部合同款支付给乙方,在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果甲方到货超过个月仍不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处置货物。
□如到货必须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向乙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向乙方办理资产/证券抵押/质押手续,或向乙方提供乙方认可的企业担保】。在远期信用证到期前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未付货款(占总货款的%)和人民币元的银行手续费。如甲方逾期未支付或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向出具保函的银行追偿所欠款项[或按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企业追偿所欠款项]。
[6.进口货物为法定检验货物,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处理:
□进口证明书、□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进口批文。
2.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二”款的内容对外签订合同,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乙方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4.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5.乙方负责自行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遇海关检查,乙方应在海关检查前天内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与甲方进行结算,并向甲方出具结算单据..
五、 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共2页,当前第1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