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加盟商”或“被加盟商”)认同C公司领导的连锁理想,遵守其经营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也认可其加盟。双方就加盟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1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简称“总部”)领导本企业,所有“C公司”注册商标。
2.总部可以在各被特许人的区域集团内设立“区域总部”或直属中央的“分公司”(同上,统称为“总部”)。
3.如果总部设在没有地区总部或直辖市分行的地区,可以将总部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称为受托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加入
1.加盟奖金。每家店150万日元,签订加盟合同时支付给总部。并且由于双方签署了相互确认函,该加盟红利将作为加盟申请保证金进行委托保管。这种加入红利是不可退还的。
2.被特许人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商店”的经营者。本店作为C公司的连锁店,符合以下条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经商。
(1)根据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门店结构;
(2)维护不接受第三方制约的管理体系;
(三)被特许人由本人或者依法取得资格的代理人独家经营,或者需要从业人员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改善和提高运营;
(5)要实现做C公司连锁店的社会使命,忠实服务顾客,做一个永远提供廉价商品的店。
第三条:特许特权
特许经营者应拥有以下基本特权:
(1)使用“C公司”的徽号经营,可以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度;
(2)只有带有“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用于经营活动;
(3)在店铺的新设立或装修方面,根据总部(分公司)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店铺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可以根据总部(分店)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得到适合店铺所在地的商品供应计划的全面协助;
(5)所选商品可以以相对稳定的价格购买,因此可以合理化、精简化。此外,他们还可以得到及时的便宜货;
(6)能参与总部(分公司)策划开展的专项促销、广告、集会等常见活动;
(7)对于加盟店的整体运营,可以利用总部(分公司)的专业化职能,得到正确的指导和帮助;
(8)经理业务,依靠总部(分公司)的委托,能得到正确的业务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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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许经营者和员工可以接受教育和培训;
(10)您可以及时获得商场运营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
1.总部认可加盟商使用“C公司”的徽记,使用“C公司”的徽记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并作为促销和广告的手段;
2.“C公司”的会徽和商标的使用有以下规定:
(1)会徽在加盟店店头及其他地方的使用仅限于总部提供或指定的会徽。使用方法应根据总部(分公司)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和徽章的物品由总部采购。如果在加盟店生产、使用或公开,必须事先得到总公司的批准。
(3)当你要对外宣传“C公司”时,应使用总部提供或认可的信息,并遵循总部的指示。
3.注册商标仅在本合同内使用,不得在合同外使用。
第5条:购买的货物
1.被特许人应根据总部(分公司)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分店)采购。
2.特许经营者经营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应当取得总公司(分公司)的批准。
3.根据该条款购买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分公司),在加盟店结清货款(即相关票据、支票已结清)时,将转移给加盟店。但也可以在加盟商货款结清前,再卖给别人。在这种情况下,每天销售的商品内容(C公司连锁经营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每日营业报告)必须在规定日期上报总部(分公司)。
第六条:销售数据、管理费和经理业务费的处理
C公司连锁经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商报提出的义务和管理人业务的委托,由被特许人承担。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处理管理费:每月15000日元;延迟提交商业日报的罚款:每天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含销售数据处理和管理手续费):个人业务,每月金额2万日元,结算手续费每件3万日元;法人操作,每月2万日元,结算费每件4万日元。
第7条:信息管理
为了连锁的利益,加盟商在灵活使用总部(分店)分析处理的单品和不同部门的销售数据作他用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总部(分店)的技术指导费,被特许人应按以下计算方法向总部(分店)支付各门店月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
餐厅特许经营合同、连锁特许经营合同、瑜伽特许经营合同和家具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超市特许经营合同、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和酒类专卖店特许经营合同
销售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为1.50%;
2000万日元至3000万日元部分为1.00%;
300万日元至4000万日元部分为0.75%;
4000万日元至5000万日元部分为0.50%;
500万日元以上部分付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对于总部(分公司)采购的特定商品,加盟商必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手续费比例的手续费。
第10条:联合宣传费
加盟商必须承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用于总部(分店)的联合宣传费用。
第11条:在线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成本负担
作为被特许人与总部(分公司)之间订货、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的手段,被特许人在设置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端的同时,必须承担连续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12条:特别递送费
总部(分公司)原则上以所在区域为单位,以同等条件向所有加盟商供货。但当因距离远、金额小(或数量少)等原因造成总部(分公司)负担增加时。,加盟商必须承担以额外使用为由的特殊配送费用。
第十三条:承担特殊费用
总部(分公司)为加盟店开展联合活动或提供指导、帮助时,加盟店承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总部根据以下基准确定其负担的数额:
(1)特别促销、广告、集会活动、教育培训和其他普通活动的实际成本或份额;
(2)买卖或租赁土地和建筑物时,调查、选择、谈判、签订合同等的手续费。相关对象是:交易金额的2%,或一个月的租赁费的份额;
(3)店铺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1)店铺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次选址调查费用为20万日元;
(2)店铺设计及店铺方案制定的手续费为每份方案20万日元;
③设计工程、建筑内外装饰施工的洽谈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金额的2%;
④设备、器材洽谈指导手续费为:搬运、安装、施工金额的3%;
⑤开业准备及实施期间店铺运营费用为:每平方米销售面积10000日元,但最低总额应为300000日元。
⑥与委托方协商时,协商费用为:定金的3%或1个月的租赁费。收取两者中最高的费用;
⑦与筹资相关的财务谈判或协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额度;
⑧特别指导援助的其他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担保
对于与总部(分店)交易中发生的债务,被特许人必须对公司《连锁经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在本合同结束时,受许人失去了所有债务的定期利息,必须立即清算。
当特许人在债务期限内丧失权益时,总部(分公司)可以用其委任委托基金进行补偿,也可以立即执行担保权。
落实担保权,除办理拍卖手续外,总部(分公司)可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将扣除各种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向偿债权收取。
第16条:保密义务
加盟商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C公司连锁的计划和经营活动。特别是,以下项目应作为重要机密进行保密。如有违规行为对总部(分支机构)及相关方造成损害,必须按其要求进行赔偿。
(一)交易商品、物品的品种、价格、条件、购买对象等事项;
(2)加盟店的经营计划、实际业绩、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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