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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的发票上需要企业盖章还是税务机关盖章?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有特别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
也就是说,除小额销售外,销售方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而临时客户在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时,一般不能当场提供单位的确认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