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部门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微型消防站:单位以及农村(城市)社区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根据需要建设的“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
微型消防站建设
重点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村(居)委会应根据需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设有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应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村(居)委会可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联合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
人员配备
微型消防站设站长、消防员、值班(守)人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单位专消防管理人员、保安或员工等担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其他岗位人员由村治安联防队员、社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宜不少于6人,单位员(职)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为微型消防站人员。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值班保安等人员可兼任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社区微型消防站实行24h值守,每班不少于1人,值守人员应能及时接收火警指令,并通知其他队员到场进行处置。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