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企会计培训中心是一家以实战型会计人才培训为核心。集财务研究、财务课程开发、财务管理咨询、财务书刊编撰、财务应用知识推广为一体的集团化教育机构。以会计实战为独特核心的培训平台,建立“真账实操+强化训练+就业推荐+手把手指导+终生就业辅导”的全景式人才培养服务模式,专注于为中国会计行业培养真正实用的会计人才。只有顾全社会利益和民族利益,一家企业才能真正具备民族品牌精神。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是恒企矢志不渝的承担。不论是支援救灾、扶贫助困,还是倡导社会文明建设,恒企一直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积极参与,奉献自己的力量。未来的路上,恒企将一如既往,勇挑社会责任的重担。
企业减资的税务处理,来了解清楚避免违法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企业法人股东,减资时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该依据规定来计算。
一、减资的企业所得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
如果被投资企业,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企业法人股东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对于股东来说,减资时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该依据上述规定来计算,用公式来表示参考如下: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减资比例
二、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①出售股权;
②公司回购股权;
③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⑥以股权抵偿债务;
⑦其他股权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