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太久户口被注销了怎么办?

高考君
711 篇文章
2023-02-09

出国太久户口被注销了怎么办?

对于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审核条件
原公民非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民因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
公民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现需恢复户口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户籍民警提醒:
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或身份证;在本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和集体户扉页。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核验材料予以办理。

户籍注销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户口注销应去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一般分为参军入伍、出国定居和死亡注销三种。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办理户籍销户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1、对于死亡注销的,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医院死亡诊断证明(司法部门死亡鉴定)、提出注销申请等相关手续;

2、对于被征集服现役注销的,需要申报迁出登记、申请注销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因私出国留学不回来怎么办理注销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该项根据当事人注销户口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1、基础资料需要当事人的户口本、对应的有效身份证(已经申请的)原件;
2、其他证件: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户口形成说明书(双重户口注销)、护照(出国注销户口)、入伍证明(服役注销原籍户口)等;
3、具体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11条、12条的内容办理,也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因私出国留学不回来怎么办理注销户口?

如果申请者国籍还是中国,回国到民政局,拿中国护照在办个身份证,再到原属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即可。
如果申请者国籍不是中国,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想恢复户口必须先放弃国外国籍,回到中国来恢复国籍,然后才能根据上面的步骤来恢复户口。
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现在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因私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公安局出入境办公室签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因公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主管局(或相当局级单位)援外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上述人员应重新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使用原编号。

现在出国留学需要注销户口么?

不需要注销户口,户口约等于你的国籍,你是出国留学啊又不是死亡或者入他国国籍。你所谓的档案是什么档案?学籍的档案做个公证给外国收你的学校就是了。工作档案的话,外国不需要那东西,留在家里好了。

原浙江温州户口,后出国留学,户口被注销,请问怎样补回原籍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如果你已经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那你的户口将被注销。这种情况要申请恢复户籍比较麻烦,好像要到省公安厅申请。
如果你不是出境定居,应该不会被注销的啊?你确定已经被注销了?如果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申请。

出国留学户口被注销能办身份证吗

出国留学户口被注销,不能办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申领步骤:1、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3、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4、在规定的领证时间内,申领人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人像采集标准:证件照片为申领人正面免冠头像,不着制式服装,经常戴眼镜的必须戴眼镜照相,要保证人像清晰,无明显畸变。
三、收费标准:第二代居民身份初次申领或到期换领,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遗失补领,工本费40元。
四、发证期限:派出所受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60日内将新证发至公民手中。

毕业出国留学的时候注销了户口,现在身份证过期,如何办身份证?

华侨是中国公民有权申领国内身份证
2010-01-22 09:32:38
郭仲仁(作者单位:福州市侨办)
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祖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华侨回国投资置业。华侨回国户口落户和取得国内身份证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广大华侨的关注,反映愈来愈强烈。特别是在福建等较早出现出国潮的地区,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接到华侨要求简化落户手续,允许被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侨胞恢复户口、给予办理国内身份证的诉求。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难点。本文拟就华侨归国定居的有关情况,华侨国内身份证的法律地位,简化华侨落户的法律性、必要性、必然性进行探讨,以推动这广大侨胞极度关注的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一、华侨是中国公民,理应具备与生俱来的身份证,有权在国内定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法律定义,毫无疑问,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只要他们愿意,就应该和国内其他公民一样,有在中国居住的权利。
中国公民持有户口特别是中国身份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华侨来说也是如此。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户籍管理这一滞后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制度还必须执行的情况下,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出国人员包括华侨在国内却不能有户口和身份证,在事实上还不能享受公民待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在很长的时间内,办理护照必须注销户口;二是1990年和2000年的全国第四、五次人口普查,把许多不在家乡生活的人员的户口(即使是旅游临时出境)注销了;三是各地为完成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避免计划生育的一票否决,将出国、出境人员的户口注销,造成当地“非正常”的人口灭失。由于这种种原因,华侨或出国人员回国后,办理身份证、恢复户口就成了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必然应该有自己的身份证件。将出国定居的华侨的身份证(户口)取消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对华侨的歧视。2003年前后,办理护照或出国定居在许多地方已经不存在注销户口的问题。这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的体现、是进入正常法制轨道的体现。但对已经被注销户口、办护照时收缴了身份证的要恢复户口或办理身份证的华侨来讲,却被边缘化了,各部门设立了许多规定,有许多关卡:这些华侨要办理身份证必须上缴包括护照、国外有效居留证在内的国外合法居留的所有证件;还要符合各种规定,否则,不能回国定居,不予办理中国居民身份证。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二、华侨的国内居民身份证对侨务工作的意义和对侨胞的重要性
在政治上,给予海外侨胞这部分中国公民应有的公民权利——国内居民身份证,是党的一贯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的侨务工作的最好体现。有许多华侨说,只有犯罪人员要到边远地区服刑,才有注销、转移当地户口的政策,在海外生活的中国人在户口上的待遇居然与犯罪人员一样。这怎么体现出一个开放的国家的政策?就我们基层侨务工作者来说,同样有这种感觉:不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对海外侨胞的政治歧视,既与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总方针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不适应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新情况、新要求。
在生活上,没有居民身份证给华侨在国内经商、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在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大环境的情况下,许多华侨由于投资贸易、旅游、探望父母子女、祭奠祖先等各种原因来往于居住国和中国之间,许多华侨在国内居住的时间往往不少于在国外的时间。国内身份证对他们在国内投资、银行开户、旅游住宿、购房购物提供了护照所无法提供的方便和便利。甚至提供了影响一生的条件。比如,近两年高考时,由于没有身份证,在国外又没有达到国家四部委定的“最近四年在外住满两年”的华侨学生报考条件,一些在国内学校学习的高三学生既不能以华侨学生的身份参加侨、港、澳学生的统一考试,也不能以国内生参加国内学生的统一高考,这些人在高考面前无可奈何,只能放弃高考。这无疑将影响他们一生,甚至是华侨一家今后的生存状况和对生活环境、生活地的抉择。身份证对华侨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下面,举几个实际例子,说明国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落户对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和他们在国内办理过程中遇上的种种困难。
例一:2007年5月博士郑先生作为“福建省紧缺人才”从日本回国,在福建省某厅下属中心任职。2008年8月,在日本的郑博士的太太、硕士林女士带儿子回国定居。但在办理定居手续的过程中,遇上了种种困难:即使有出生证仍被要求作亲子鉴定;因为不符合部门规定的回国定居条件,被非侨务部门认定为不是华侨,不能以华侨条件落户;身份证无法办理,儿子上学遇上了障碍;欲购房,没有身份证无法如意进行……由于落户事宜,往返奔波,林女士在到我办要求帮助时,可说是身心疲惫,泪流满面。直到2009年8月,一年时间,找过许多单位,利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人脉资源”,全家才得以落户。这还是引进人才所遇上的问题,不用说其它自行回国欲定居的侨胞了。
例二:高考“被放弃”资格的华侨考生。柳某,2005年5月回国念高二,母亲赵女士放弃在匈牙利的生意,专门在福州照顾女儿。2007年报名参加高考时,按照华侨学生身份,达不到国家四部委的“最近四年在外住满两年”的规定,按照国内生参加考试,没有国内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被迫放弃高考。
杨某,2006年从阿根廷回国念中学,2009年从福州的福清市重点学校高三毕业,参加省质检考试成绩达640分。可以说是一位学习成绩很优异的高中毕业生,但同样是既不能以华侨学生身份报考,没有国内户口和身份证也不能参加国内学生的高考。又是一个高考“被放弃”。高考“被放弃”将直接影响他们的人生和对祖国的信心。
例三:祖籍福州闽侯县的刘先生,1986年出国前往美国,2005年在美国取得永久居留权(绿卡)。由于国内户口被注销,在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申请补办中国护照时,被告知国内没有电脑户籍记录,不能办理。2009年10月回家探亲时是持中国使馆签发的双程旅行证。欲在国内恢复户口,取得居民身份证,被告知必须收缴美国绿卡和使馆签发的双程旅行证。刘先生英语不过关,无法加入美国籍,国内又“不要”他,他只能成为一个无国籍人士。刘先生告诉我,使馆双程旅行证两年有效,两年后不予换发。如果真是这样,连回家乡探望父母亲人都不可能了。
例四:旅美华侨林先生,2005年拟在福州注册成立公司,用护照和绿卡必须用外币注册。由于其资金大部分来自前些年在国内参与朋友投资的股份所得,必须用人民币去兑换外币。这中间各种限制不说它,个人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注册,不仅不合法,风险也大。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华侨回国落户和要求具备居民身份证的合法诉求,既是华侨本身的一件重要事,也是侨务工作所面临的必须解决的事。从吸引侨心角度,从依法维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从适应新情况创新工作局面的角度都是一件亟待解决的事。
三、对华侨回国定居设置条件、关卡是一种歧视
在笔者见到的新的《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目前实行的华侨回国定居管理规定的实际操作中,对华侨回国定居有许多限制条件,首先“必须在国外连续居住满3年,每年在国外居留不少于10个月的华侨”,然后必须符合:结婚3年以上与国内配偶团聚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父亲或母亲在国内长期居住的;年龄60岁以上,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能够解决生活问题的;被国内政府部门,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或年纳税额三十万元以上企业正式聘用且连续工作满三年的;或在国内经商、投资,时间超过三年的;等等。不仅是条件上有诸多限制,而且在手续上也十分繁琐。
在上述条件的限制下,有300万海外侨胞的福州市,2006年到2009年3月底,福州市共有回国定居的华侨和出国人员266人,这一数字是很少的了。
毫无疑问,华侨在国内定居是中国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在这一问题上设置种种关卡显然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在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大经济的情况下,对自己国家的公民应当要贯彻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提出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的侨务总方针,在现有的必须申报户口的体制下,简化手续,比如对回原国内生活所在地定居的侨胞,可以在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直接申报户口并办理中国身份证,等等。实际上,在福建省,就是对在海外非法居留的人员,回国后在原居住地落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只要持相关部门(如侨务部门出具“非华侨”)证明即可落户。
四、几点建议
1、回国定居应与身份证办理区分开来
华侨回国定居按照有关法律条文和国务院侨办国侨发[2009]5号《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规定,“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驻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国务院侨办的上述文件是针对归侨的身份认定而言。目前的状况是许多华侨在国内投资置业,本身并未放弃侨居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国内居民身份证对他们来说同样重要。依据华侨是中国公民的法律定义,应当为这些华侨核发居民身份证,解决华侨在国内办事的困扰。至于在国内的住址既可以以原居住地为准,也可以以其购房地为准。
2、简化华侨在原居住地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手续和限制
对于在历次人口普查和控制计划生育过程中以及在早期申办护照被注销户口,收缴身份证的华侨要求在原居住地(原籍)恢复户口、申领身份证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华侨是中国公民”这一基本法律定义,积极、无条件予以办理。不应设定种种条件限制、种种关卡。唯有如此才能把党的侨务工作总方针落在实处,华侨的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欲在国内其他地方办理落户、申领身份证的,可以根据国内公民异地迁移户口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如在异地已经购房的,可以根据当地购房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异地户口迁移及身份证申领。
3、“内”外应有别
在到中国定居这一问题上,对华人回国定居的政策应有别于其他国家人士来中国定居的政策。旅居海外的侨胞在一些国家,在一段特定的时间、环境里,他们可能不得不加入所在国的国籍,成为非中国籍的炎黄子孙。这部分人不管怎么改变国籍,黄色的脸、黄色的皮肤不会变。随着中国的经济腾飞、社会发展,这部分人中有许多愿意或已经实际上在国内定居。对华人回国定居和外国人到中国定居,在定居条件上、在程序上应有所区别,应该适当放宽些。对不愿意改变现国籍,但长期在中国居住的华人,要降低在中国长期居住证(绿卡)的发放门槛。这样,有利于吸引华侨华人中的中小资本,有利于巩固加强海外侨胞的故土情结,有利于在海外长期保持对我友好的力量,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大业。

对零三年之前出国被注销户口的还能恢复户口吗

如果申请者国籍还是中国,回国到民政局,拿中国护照在办个身份证,再到原属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即可。
如果申请者国籍不是中国,那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想恢复户口必须先放弃国外国籍,回到中国来恢复国籍,然后才能根据上面的步骤来恢复户口。
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现在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因私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公安局出入境办公室签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因公出国、出境的返回人员,凭主管局(或相当局级单位)援外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 上述人员应重新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使用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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