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大之大,无奇不有,奇葩的事情多得是。有人会认为荣芳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肯定是编造的,但每个人都遵纪守法,就没有违法犯罪事情发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就清闲了。以下是本案所涉及的一些刑法知识,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本案荣芳的行为是雇人强奸,与雇佣杀手杀人是一样的道理,二个人的责任是一样大的,在事先有预谋、联系,荣芳有提供资金,准确提供受害人活动的具体地点,活动的具体时间,是标准的共同犯罪。且二人都是主犯,荣芳是策划人,修生是实施人,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谁也脱离这个责任。
有人本案说是《刑法》第29条中的教唆犯罪,本律师不赞同这个观点,不是教唆这么简单,教唆判刑很轻,否则会激发更多的雇请人犯罪案件发生。
本案中,荣芳的的确确被修生强奸了,不影响本案二人共同犯罪的构成,是修生对荣芳强奸构成既遂,对美秀强奸由于意外原因是未遂。
修生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以暴力手段直接强奸荣芳,判刑是3-10年的。也有人有疑惑,修生仅具有强奸美秀的目的,并没有强奸荣芳的目的,修生就不构成强奸罪呢?答案是否定的,修生由于光线问题,把对象搞错了,但犯罪行为是全部完成了,也就是说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结语:自古以来都是男对女才是强奸,为何荣芳作为一个女人也会构成强奸罪,只因为其自身对同学的出众红眼,又不能很好调节自己的心态,竟然铤而走险,雇佣男生做出格的大事,亲自谋划,亲自安排,亲自出资,很明显的幕后老板指挥着本案。本案中有人认为荣芳不构成犯罪,修生才构成强奸罪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