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要去这样的课外补习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在《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市教委(11月30日)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简称《办学标准》)。《办学标准》中提出,此标准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标准》指出,中小学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教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教师姓名、照片、教学班次和教师资格证号码。住宅楼和地下室不得作为学校场所。《办学标准》还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岁以下幼儿保育和幼儿教育服务的机构,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网上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和本市对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办学建筑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教师资格证编号应公示在显著位置
在师资方面,明确提出,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教学进度不得超过区内中小学同期进度
各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重点也在《办学标准》上有规定。比如你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不得违反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从事学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应体现儿童的身心特点,小学课程内容如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不宜提前讲授,培训形式不宜全日制。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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