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学分高考网为大家解答。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 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 应有明显标志。
对于消防设备还应注意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 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应急照明支路不宜为一个以上防火分区供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2、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 内供电。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 建筑,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
3、消防设备电源末端切换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
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若电源双切装置与配电箱分开设置,中间多两级断路器,属于未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
降低了供电可靠性。对于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
放射式供电。对于其他的消防负荷如电动防火门、卷帘、阀门、污水泵以及无专用机房的防排 烟风机等动力设备,可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容量较
小的,如作为防火分割的卷帘,可采用树干式配电,但每回路不宜超过 5 台。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为备用电源时,市电故障时为了保障消防设备的供电,应根据具体系统
接线运行方式和建筑物的重要性而定,消防设备末端切换了,第一级配电市电/柴发电源转换 和不转换均可。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一般都是直流24V,集中型智能疏散系统目前可以用直流36V,属于安全电压,起火时消防水四溅人体接触也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二次伤害。消防用电设备是专门为消防供电的设备,配电要求是简单灵活,便于维护管理,能适应负荷的变化,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用电设备。
为保证供电连续性,消防系统的配电应符合如下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其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2)配电箱到各消防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每一用电设备应有单独的保护设备。
(3)重要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泵)允许不加过负荷保护。
由于消防用电设备总运行时间不长,因此短时间的过负荷对设备危害不大,以争取时间保证顺利灭火。为了在灭火后及时检修,可设置过负荷声光报警信号。
(4)消防电源不宜装漏电保护,如有必要可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于信号。
(5)消防用电设备、疏散指示灯;设备、火灾事故广播及各层正常电源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火分区或报警区域分别出线。
(6)所有消防电气设备均应与一般电气设备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消防配电系统具体规范
一.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四.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