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一般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来源:考试大;(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一、监理师权利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依据能力从事相应执业活动;④保管和使用的证书和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二、监理师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