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政策定于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期限,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作废33号文的第四条内容。
也就是说,2020年2月开始,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方式有了重大突破性改变,而从3月开始,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期限也取消了。
关于抵扣方式的改变就是由传统的自行上传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改成了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抵扣,海关数据终于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