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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企业购买车辆,并支付车辆购置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七条: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