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
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