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通过通行证明办理单位进行办理。由县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政府、各个街道办负责办理通行证明;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可以作为车辆通行使用。其余证明,各检查站一律不得放行。
二、通行证明办理流程。
1.是通行证明载明事项。个人或者单位出具申请或者介绍信按程序进行办理,通行证明上内容包括:通行事由、通行路线、车辆牌照号、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通行证明有效时限(一般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天)。
2.是个人通行证明办理程序。第一居民类,原则上限制流动,主要办理因病就诊、因孕生产、因直系亲属死亡等情况,需要办理证明的由本人申请、常驻地村(社区)初审;常驻地镇办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证明。第二职工类,因工作需要驻村、下乡,由单位开具介绍信,居住地所属镇办加注意见后到县防控办交通组办理通行证明。各单位限每周集中办理一次。
三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通行证明办理程序。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主管部门审核加注意见后,县防控办交通组按照流程办理通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