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系法律和海洋系法律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有很多不同之处,下面是一些主要的区别:
1. 原则:大陆系法律以法定主义为核心,以法律权威为基础;海洋系法律以判例法为核心,以法官权威为基础。
2. 立法:大陆系法律的立法为集中式立法,即立法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海洋系法律的立法为分权式立法,即各个法院和裁判机构有权调整和确定法律。
3. 法律性质:大陆系法律强调法律的条文和规定,以法律为针对对象,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强制;海洋系法律强调法律的案例和判例,以案例为针对对象,注重案例的解释和启示。
4. 证据体系:大陆系法律主要采用书证,即以书面文件为证据体系的核心;海洋系法律主要采用口证,即以证人口述陈述、证明为证据体系的核心。
5. 诉讼程序:大陆系法律的诉讼程序为公审制度,即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表决;海洋系法律的诉讼程序为陪审制度,即陪审员的参与和举手表决。
总的来说,大陆系法律注重法律权威和法律规定的强制力,更加注重法律规章的规定;而海洋系法律注重以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判权。